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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的公告(2010)


【颁发部门】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第二条规定,现对《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珠地税发[2009]28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对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在审核结果确定前纳税人应先按2%进行预缴。”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995]268号)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珠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暂行)》根据本规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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