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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8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赣财农[2008]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各有关项目县财政局、农业(果业、水产)局: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1.5亿元。根据财政部财办农[2008]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当前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十一五”规划,经省政府批准,2008年我省选取水稻、以赣南脐橙为主的柑橘、环鄱阳湖区水产等三个优势产业作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现就2008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地点 (一)水稻产业 一是按“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要求,中央财政投资5000万元计划在南昌县、进贤县、鄱阳县、余干县、都昌县、丰城市、樟树市、奉新县、于都县、安福县、新干县等11个县建设标准农田11万亩,每县1万亩。二是中央财政投资2500万元计划在余干县、鄱阳县、玉山县、广丰县、弋阳县、万年县、上饶县、铅山县、乐平市、余江县、贵溪市、都昌县、永修县、武宁县、修水县、浮梁县、临川区、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东乡县、乐安县、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高安市、丰城市、樟树市、袁州区、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奉新县、渝水区、分宜县、吉水县、泰和县、安福县、永新县、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万安县、遂川县、峡江县、宁都县、南康市、赣县、信丰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县、会昌县、青原区、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湘东区等58个粮食主产县按照集成技术、集中资源、集聚力量要求,建设58个水稻高产示范片,每县1个万亩示范片。 (二)柑橘产业 中央财政投资5000万元计划在于都、信丰、寻乌、安远、兴国、会昌、瑞金、龙南、赣县、靖安县等实施现代柑橘产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0万亩标准化柑橘生态示范基地建设、无病毒良种苗木繁育体系建设、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技术培训与推广体系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能力建设和柑橘现代营销网络建设。 (三)环鄱阳湖区水产业 一是中央财政投资2000万元计划在南昌县、新建县、永修县、彭泽县、都昌县、九江县、樟树市、丰城市、万年县、鄱阳县、余干县等11个县改造2万亩标准化池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包括池埂护坡、进排水改造、池塘清淤、水质调控以及渔业机械、技术服务配套等。二是中央财政投资500万元计划在进贤县、彭泽县、鄱阳县、余干县以及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等改扩建5个主要水产养殖品种良种扩繁场,包括苗种繁殖场更换良种亲本、新建或改扩建苗种繁育设施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项目县要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原则,紧密围绕“强基础、重科技,保粮食、扬特色,建制度、推整合,抓绩效、促发展”的二十四字工作方针,编制方案,实施项目。 (一)各有关项目县财政局、农业(果业、水产)局要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全省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好项目实施方案,其中11个标准粮田建设、10个果业项目和16个水产项目还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县农业(果业、水产)局为项目法人单位。各项目县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认真选取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地点要选择交通条件较好、示范作用较明显的地方,各项目县要相对集中地点,不准分项拼凑。 (二)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发展基本情况、三年(2008-2010年)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2008年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方案或初步设计依据、图纸、设备主要材料)、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中央财政投入情况、每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明确具体的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额度)、项目完成时间、资金整合方案、预期效益、组织保障措施以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表等。 资金整合方案要重点明确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包括纵向-省、市、县各级,横向-县级各部门)、具体名称和具体数额。各项目县要积极整合资金,资金整合规模将与下年度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预计效益要从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要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如水稻项目重点分析增加或改善灌溉面积、水稻单产和总产的提高、农民增收、科技贡献率、增强土壤保水保肥性能等等;柑橘项目重点分析柑橘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新增产值和利润、商品化加工处理能力、农民增收、转移农村劳动力等等;水产项目重点分析渔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升、新增产量和产值、农民增收、科技贡献率、良种化率、水产品加工率、品牌知名度等等。 (三)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要明确中央补助资金、地方整合(配套)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使用内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内容,严禁搞“形象工程”,不得建设只供参观的“示范园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也不得用于形成基数性、体制性补助的支出。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管理等工作经费由项目县自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资金中开支。 (四)各项目县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集中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建设急需解决的1-2个关键环节,并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建设内容,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实物补助等支持方式。 (五)各有关项目县财政局、农业(果业、水产)局在8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并抄送设区市财政局、农业(果业、水产)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批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批复一经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批复将作为今后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认真抓好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切实关注项目绩效,力争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做成我省的亮点和品牌。 (一)组织保障。 各项目县要成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项目管理。 1、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及重点项目工程监理制”,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与项目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难题。 3、项目完成后,项目县财政和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每个项目进行自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设区市财政和农业部门。设区市财政和农业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待项目完工后将组织专家全面验收。 (三)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均应设置专帐进行资金核算。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做到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作用。 (四)绩效考评。项目建成后,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将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重点考核各地各部门是否按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和进度实施,资金使用是否合乎管理规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实施奖惩办法。 (五)信息宣传。有计划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宣传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随时掌握和总结各地发展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加强工作沟通。 (六)及时总结。项目县财政和农业部门在2009年2月底以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逾期不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下年度项目县资格。设区市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在2009年3月底以前,对项目县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逾期不报的,视情况减少对该设区市的资金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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