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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宁人发[2008]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 晋级考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7]17号)文件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为了做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鉴定考评的范围及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由政府财政统一支付工资的人员。 二、鉴定考评的技术等级 机关事业单位考评的技术等级分别为:初级工(技术五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技术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技术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技术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申报条件 (一)正常晋级申报条件 1、新录用熟练期满合格的人员,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考评。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评。 4、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的考评。 5、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技师,可申报高级技师的考评。 (二)破格晋级申报条件 1、凡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聘用;凡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②“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③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 ④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 ⑤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前3名)及以上获得者; ⑥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⑦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特殊津贴者。 2、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或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专以上学历者,或在本等级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申报高级工(含)以上等级时,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考评内容及方式 (一)内容 岗位工作表现情况、本等级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公共常识考试四部分。 (二)方式 岗位工作表现情况,依据本人在单位的政治业务工作、出勤情况、安全生产等表现考评,由所在单位实施;本等级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依据人事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负责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公共常识考试由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时一并组织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办法由人事厅另行制定。 五、考评程序 (一)自治区人事厅每年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下达年度岗位晋级考核计划;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应将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机构、培训鉴定工种、时间安排等,及时告知培训学员;各级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人员的报名、审核工作。 (二)个人向所在单位报名,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评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所在单位对申报参加晋级考评人员的报考条件、申报等级进行严格审核,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晋级岗位考评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并进行造册汇总;报名、造册的职业(工种)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范名称填写。 (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考评审查,分工种、等级统一造册后,将《花名册》、《审批表》一同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复审。 (四)全区各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考评审查后,分职业(工种)、等级统一填写《花名册》,在造册汇总后,分别报所在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报名册审查后,分工种、等级统一造册汇总,报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其中:高级工以上人员须报自治区人事厅复审。 六、培训与鉴定 (一)工勤技能人员晋级鉴定考评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培训可以采取就地、就近、脱产、半脱产或业余自学等形式。所在单位应为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对脱产集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时间进行。 (二)公共知识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公共知识课程培训教材由人事厅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教材由劳动保障厅推荐。 (三)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职业技能培训须在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培训结束后,由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七、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公共常识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全部合格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制发文件送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确认的主要依据。 八、岗位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必须在人事部门确定的等级并在核准的岗位等级设置范围内进行聘用。允许高等级低聘,不允许低等级高聘。 九、组织及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评,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财政的承受支付能力,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的有序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严密。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考评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培训科目、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严格办班秩序和纪律,要自觉接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以前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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