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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赣审办发[2008]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研究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江西省审计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江西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及奖励处罚办法》(赣综治办〔2008〕20号)精神和省综治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为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创建和谐平安单位,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伍自尧厅长任组长,桑昌武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主任黎明、人事教育处处长项志锋、信息中心主任孟文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汪学友等同志为成员。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由汪学友同志担任主任,李志勇同志担任副主任,李少松、文勇、胡平华三同志担任兼职综治干部。 二、遵循基本原则 (一)党政领导原则。形成厅党组、厅行政共同负责的领导机制,对全厅综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齐抓共管原则。全厅各部门正职为本部门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能处(室、中心)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发挥整体效能,形成抓综治工作的合力。 (三)依靠群众原则。组织全厅干部职工参与和谐平安创建,将创建的成果惠及群众,真正使群众成为和谐平安的创建者和成果共享者。 (四)预防为主原则。坚持把综治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突出抓好源头预防、事先预防,搞好安全教育,落实预防措施,杜绝事故、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谐平安的问题发生。 (五)标本兼治原则。既注重解决影响和谐平安的认识问题,又注重加大物防、技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更注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标本兼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和谐平安。 三、明确重点工作 (一)“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政治、安全常识、法制、道德、纪律、廉政教育,防范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违规行政、发生事故。 (二)“看好自己的门”。实行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建立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发动和依靠干部职工维护内部安全稳定;在办公、生活区域安装必要的物防设施;在重点要害部位实行技防全覆盖。 (三)“办好自己的事”。及时排查、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纠纷;防止与兄弟单位及庭院周边地区发生矛盾纠纷;针对单位特点,搞好工作结合,推进内部和谐平安创建;充分发挥单位职能优势,认真负责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平安的有关问题,为全省综治工作服务。 四、建立相关制度 (一)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初,科学设计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规划,下发年度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工作例会制度。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综治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工作形势,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三)要情报告制度。每半年报告一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报告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情况。 (四)通报讲评和领导述职制度。对综治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讲评;对年度综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各部门领导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述职。 (五)考评奖惩制度。对全厅各部门综治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考评时间与厅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参照《江西省综治责任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及奖励处罚办法》(赣综治办〔2008〕20号)执行。 五、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综治工作是加强党政单位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领导要身先士卒做表率,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认识,认清意义,为创建和谐平安单位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落实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坚持把综治工作作为推进自身建设的“治本工程”、业务工作的“保障工程”来抓,落实领导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综治组织网络,使我厅的综治工作形成事事有人抓、人人负责任、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工作重点,遵循基本原则,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真正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当前,要认真进行内部排查,突出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全厅上下和谐平安。 附件:江西省审计厅200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

序号

评比大项

评比小项

自评分

序号

评比大项

评比小项

自评分

1

和谐

平安

状况

(20分)

1

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3分)

 

3

 

(25分)

1

设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治办、配备综治干部的(4分)

 

2

 

防范处理邪教工作(3分)

 

2

明确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综治责任;综治责任人认真履行综治责任并作述职报告;建立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的(3分)

 

3

 

非条管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3分)

 

3

对下属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依据考核评比情况实行奖惩(3分)

 

4

 

在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条管单位未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4分)

 

4

党组年初部署,半年听取一次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领导小组专题会;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会;综治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落实到位;综治办具备相应工作条件(5分)

 

5

未发生恶性刑事案件(4分)

 

5

对本单位综治干部及下属单位全员培训3天以上(3分)

 

6

非条管单位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3分)

 

6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分)

 

2

重点

工作

状况

 

 

(55分)

预防违法犯罪

(16分)

1

非条管单位未发生内部人员(含聘用人员)犯罪(5分)

 

7

按照省综治委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综治宣传活动(2分)

 

2

非条管单位内部人员没有被治安处罚(5分)

 

8

完成中央综治委和省综治委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2分)

 

3

未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3分)

 

4

 

 

 

(5分)

 

1

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中央领导批示肯定的(3分)

 

4

 

精神病人无肇事肇祸行为(3分)

 

2

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到中央综治办推广的加(2分),被省综治委推广的加(1分)

 

内部治安防控(19分)

1

 

人防措施落实(3分)

 

3

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在中央《综治动态》刊登的,每篇加0.5分;在《江西综治动态》刊登的,每篇加0.2分

 

2

 

物防措施落实(2分)

 

4

条管单位在设区市的下属单位100%、80%、60%被当地综治委评为本年度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

 

3

 

重点要害部位技防措施落实(6分)

 

5

非条管单位主动将设区市对口单位列入综治目标管理,且成效明显的,视情加(1-3分)

 

4

非条管单位未发生可防性刑事案件(8分)

 

 

 

 

 

1、此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细则是由省综治委制定的;

2、 各单位年终对照此表逐项进行检查;

3、 各单位考评得分96分(含)以上为本单位综治目标管理先进单位;8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4、 各单位综治工作被厅综治领导小组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的;

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发生其他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两个排查”专项行动

(20分

1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健全,报送情况及时(3分)

 

2

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有力(3分)

 

3

单位与周边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化解有力(3分)

 

4

非条管单位内部未发生民转刑事案件(4分)

 

5

有效解决省里抄告、督办的“急、大、难”矛盾纠纷和突出治安问题(4分)

 

6

排查整治单位内部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成效明显(3分)

 

自评总分

 

 

自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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