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宁夏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该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宁夏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