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办、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特制定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自治区经委窗口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窗口30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窗口实施9项行政许可和2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四条 窗口应当在中心网站、触摸屏上公示以下内容:
(一)30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二)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交的完整资料目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关系的内容。
窗口应当在中心网站或所属行政机关网站上提供格式文本电子版供当事人下载。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窗口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七条 窗口接到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第八条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经初步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窗口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所属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窗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窗口依据第(一)项和第(二)项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写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本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六)对程序简单,关联度不大,申报材料齐全,填报内容正确,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即办事项,窗口必须即收即办,当即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窗口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在申办单位补齐材料后,当即办结。
(七)对程序较为复杂,关联度较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一般申请事项。经窗口当即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相应的承诺工作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八)对程序复杂,关联度很大,需经复审、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的重大申请事项,窗口人员应尽快将受理的承诺事项通知相关处室联络员,协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现场踏勘或专家论证并拿出意见,报委领导开会研究商定,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九)特别重大申请事项需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方可办理。在承诺日内办结。凡提前办结或延期办结的,应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及时告知申办对象。
(十)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并联审批申请事项,窗口人员根据事项内容的主办件性质,确定审批牵头单位,经联审,由牵头单位窗口统一答复申请对象。一般联办事项必须按责任牵头单位承诺的时限内办结;重大联办事项由审批责任单位窗口受理,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审会议办理,重大联办事项按联审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十一)对 窗口或部门履行初审,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受理申请,确定为上报事项后,明确向申办单位承诺该事项在本级权限内的办理时限。
(十二)对时间紧迫又重要的申请事项,窗口根据申请理由,认定为特急事项的,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按承诺件或联办件的办理规定从急从快办理,遇节假日,告知申办人可协调服务中心开展预约服务加班办理。办结后,及时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对申请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的,窗口当场能答复的应当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但因为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条 依法应当先经县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自收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当制作《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申请事项和办理时限、联系人、咨询电话和收到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加盖本机关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窗口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现场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三条 窗口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所属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政务服务中心,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窗口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并将批文发送申请人。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窗口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凡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否定相对人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时,同时抄送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协调处备案,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提出不再办理该事项时,窗口应出具退件通知单。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收取费用的,应由申请人到银行缴纳,窗口不得私自收取。窗口应向交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十六条 窗口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事前告知被许可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窗口人员向申办人告知政务中心举报、投诉制度和电话,申办人对窗口服务给予评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服务中心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的理由的;
(六)未将办件及时录入中心办公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相关文书的;
(七)私自收费行政许可费用的。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退回后方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