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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怀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一年多来,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防止疾病传播和创建全国生态示范市及省级卫生城市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必须依法实行集中处置。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凡未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组织制定。在其辖区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法力度。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医疗废物随意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五、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凡未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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