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263号)收悉。经研究,今后我市医疗机构经你局批准新开展的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有收费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批复;没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的不再收取诊查费。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263号)收悉。经研究,今后我市医疗机构经你局批准新开展的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有收费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批复;没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的不再收取诊查费。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