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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0]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263号)收悉。经研究,今后我市医疗机构经你局批准新开展的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有收费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批复;没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的不再收取诊查费。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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