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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晋人社厅发[2010]105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精神,现就复合药品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药品品种和价格后,可列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 (一)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药品。 (二)组成复合药品的所有单味药品,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且剂型相同。 (三)复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不高于所组成药品品种最高零售价格之和。 二、愿意申请列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填写复合药品信息采集表,提供复合药品的注册批件、法定说明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价格文件及临床比较优势等相关资料。 三、药品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一式两份(a4纸)分别装订并加盖报送企业公章。复合药品信息采集表格可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om)下载。复合药品信息采集工作从即日起开始,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复合西药核实结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强对复合西药的价格审核,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复合西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格的内部管理,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联 系 人:陈占良  电 话:0351-7676021 附件:复合药品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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