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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市养老院护理楼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10]26号)收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护理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养老院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市养老院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床位费

房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阳面4人间

30

阴面3人间

30

阳面多人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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