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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传201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今年以来,全国全省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多发,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发〔2010〕9号)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5号和省政府安委会9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第四次集中行动,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重点检查矿井 1、基本建设矿井、资源整合、技改的矿井; 2、破产改制、资源枯竭及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的矿井; 3、2009年由乡镇煤矿上划县(市、区)管理的矿井; 4、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井; 5、省属煤炭企业衰老矿井、地方年生产能力30万t以下小矿井; 6、今年以来省局组织的检查督查活动发现隐患和问题较多的矿井。 三、专项行动主要检查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矿生产经营建设的。 2、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下半年审查确定的61项a级隐患和所有b级隐患以及全省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报会审查确认的123处矿井水害隐患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六落实”情况。 3、落实优化开拓布局、劳动定员管理和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规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情况。 4、严格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情况。 5、建立完善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处置机制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以及“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落实情况。 6、基本建设、资源整合及技改矿井: (1)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情况,是否做到依法建设; (2)施工单位资质情况,是否与其承担工程相符; (3)设计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设计问题;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是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防范措施“六落实”; (6)基本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的审批情况,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问题等。 7、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及用工管理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及全员教育培训情况,以及清理外包队等情况。 9、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10、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电缆、非阻燃皮带等更换整改情况。 11、井上下矿用火工品安全管理情况。 1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治理情况; 13、《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管[2009]174号)明确的15类重点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14、其它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 四、专项行动的主要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局主要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市、区)及矿业集团公司对所辖和监管煤矿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五、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10月底。即日起至9月底(第一阶段)主要开展企业自查与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检查、督查,10月份(第二阶段)省局进行重点督查。 六、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行动,省局组成领导小组,由卜昌森局长任组长,乔乃琛、王立亭、任衷平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集中专家力量配合督查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安全大检查的调度和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组长:乔乃琛;联系人:黄传富。主要督查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矿集团、济南市、泰安市、莱芜市。 第二督查组:组长:王立亭;联系人:于秀忠。主要督查龙矿集团、省生建煤矿、济宁市、淄博市、潍坊市、龙口市。 第三督查组:组长:任衷平;联系人:陈文根。主要督查兖矿集团、淄矿集团、临矿集团、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七、具体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检查活动方案。尤其是要把此次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区别于以往检查活动,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10]23号文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力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分工,深入基层,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检查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2、专项行动要从严、从深、从细排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矿井,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煤矿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汇报专项行动情况。10月底前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单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局安全监管处。省局联系人:孙高亮;电 话:0531-85685825;邮 箱:85685825@163.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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