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了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提高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依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对全省民办幼儿园进行全覆盖分类评估。现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估对象 城市市区(含街镇辖区,不含农村乡镇辖区)、县城城区凡取得办园许可证、至受评学期开园达三年的民办幼儿园,无需申报,均须接受分类评估。 二、评估分类 1.分类依据:依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各项指标得分;核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平时对民办幼儿园的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情况等。 2.类别划分:对民办幼儿园经评估分别认定为“优秀”(各项指标得分90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优秀);“合格”(各项指标得分600-899分,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等情况良好);“基本合格”(各项指标得分400-599分,或一票否决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各项指标得分399分及以下,或一票否决项确定为“不合格”)四个类别。凡应当接受评估而不接受评估的幼儿园,直接定为“不合格”类。 三、评估结果 1.评估结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在每学期幼儿园招生报名之前向社会公布一次),让家长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合格”类、“基本合格”类、“不合格”类等三个类别的幼儿园名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优秀”类的幼儿园名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2.“合格”类民办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合格民办幼儿园”标牌,“优秀”类民办幼儿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优秀民办幼儿园”标牌。 3.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评估认定为各类别的幼儿园,根据抽评、复评情况,及时调整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被认定为“优秀”类的民办幼儿园,其“优秀”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未经复评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优秀”类认定。对“优秀”类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民办园年检”予以免检。 4.对评估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类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园年检”直接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整改期满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复评原则上在三个月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复评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定为“不合格”类。 5.对评估被认定为“不合格”类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园年检”直接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整改期满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评,复评原则上在三个月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类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评估程序和时间 1.县(区)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0年9月至12月,对所有应该接受评估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得分、一票否决情况等,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12月底前,将全县(区)民办幼儿园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各市教育行政部门。 2.各市抽评:各市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初评后一个月内,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首次对“合格”类幼儿园抽评的比例不少于“合格”类幼儿园总数的10%,对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的抽评数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抽评结果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一致的,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2011年1月底前,将全市评估分类结果汇总,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3.省级抽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备案后3个月内,视工作需要(如举报核查等),对市、县评估后认定为“合格”类的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结果与市、县不一致的,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为准。省级抽评后,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情况予以批复。 4.省级终评:民办幼儿园被评估认定为“合格”类(以文件公布日期为准)后,可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评后,按照不高于该市“合格”类幼儿园总数(含以后逐年新增的“合格”类幼儿园)5%的比例数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优秀”类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终评,达到“优秀”标准的,认定为“优秀”类,颁发“优秀民办幼儿园”标牌。省教育厅根据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的时间先后,分批组织终评,原则上在各市提出“优秀”类评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5.复评时间:从2011年起,原则上每隔三年对所有民办幼儿园复评一次。复评对象、分类、结果、程序等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工与初评相同。 五、评估方式 1.评估议程原则上由领队介绍、园长汇报、教育行政部门介绍、随机听课、检查一日活动、查看档案资料(原件)、随机召开座谈会、对园长及教师随机测试、查看园舍、查看场地环境、查看设施设备、专家集中意见、专家反馈意见、领队反馈等组成。 2.受评幼儿园按照《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指标要求,提供近三年档案资料(原件)。近三年资料是指:上学期受评,提供前三学年的资料,本学期资料备查;下学期受评,提供前两学年和上学期的资料,本学期资料备查。 六、评估人员及工作时间 评估专家组组成及工作程序参照《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规范》规定进行;专家组原则上由7人组成(领队或工作人员1人、专家6人),除领队或工作人员外,专家组人员应从幼教教研员、省级一类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年级组长中产生,无省级一类幼儿园的市可从市级一类幼儿园中产生。 评估专家组在每个幼儿园工作时间至少1个工作日(不含路途时间),上午入园评估时间应在7点30分之前,下午结束评估时间应在17点30分之后,以便完整查看幼儿园一日活动。 七、其他要求 1.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注重软件建设,注重过程性评估。除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得分、核查一票否决情况外,还须综合考虑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的工作评价(如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进行最终认定。 2.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是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该手段的有效性,各地对民办幼儿园评估要实行评估、审批分开,牵头科室应为非审批科室,防止既审批又评估,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以体现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强化评估手段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3.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须依据《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该体系系经过专家多轮论证和修改,并在相关市县进行了选点试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针对性、操作性,对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及时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下发至各民办幼儿园,并开展学习培训,保证切实实施。评估中如有疑问,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严禁擅自修改《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所列各项指标涵盖了民办幼儿园规范、科学办园的各项政策,各市、县(区)今后对民办幼儿园的评估、检查、民办园年检、考核等,要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规定为准,一律不得与《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精神相违背。 5.各市在执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向省教育厅反馈信息,以便省教育厅适时修改完善《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幼儿园全覆盖分类评估工作,覆盖面广,工作量大,社会影响深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明确牵头科室,切实落实工作人员,切实保障评估经费,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完成县级评估、市级抽评等各项评估工作,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评估分类结果。 附件:《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