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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职责划给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经济和贸易委员会能源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社会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事业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五)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七)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的平衡意见,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八)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九)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外,将有关经济管理职责下放至市(县)、区。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生产力布局、经济总量平衡、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和政策;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分析,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发布重要综合经济信息;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牵头全市为民办实事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化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协调全市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并负责有关发展规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负责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平衡。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改革发展。 (四)综合监测、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和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统筹协调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指导、协调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批、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的平衡意见;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国内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 (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促进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与措施,牵头编制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制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下达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牵头安排市级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和管理、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核、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负责审核、转报由国家、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由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牵头制定招投标综合性政策;负责协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组织审批、审核报批农业重点建设项目,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市场发展,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和优化能源结构;监测、分析能源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做好全市能源供需总量的平衡;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重大问题,牵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 (十)拟订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报批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策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负责我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开放园区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社会保障、就业、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政法、社团、宗教等社会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和苏南、苏北挂钩合作工作,牵头东西部合作交流有关工作,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承担沿江、沿海开发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信息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本委重要会议组织、文秘、信访、档案、接待、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财务管理。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国防动员和政府应急管理有关事项,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参与国防军工能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拟订和项目审核工作。 拟订本委信息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委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委网站建设和管理;指导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区域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和政策,并负责有关发展规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编制全市及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组织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土地利用、地质勘探、矿产资源、水资源平衡等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承担市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年度计划方法、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收集、汇总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预期调控目标和主要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开展对全市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产业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重大问题;承担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工作,牵头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和全市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组织本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财政金融处 负责研究分析全市财政、金融运行和全社会资金的运行动态,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与建设资金的平衡意见,牵头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参与财政、金融、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统筹协调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审核工作,监督上市资金运用,引导资金投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国内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组织编制全市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规划;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审核报批由政府投资的涉及党政机关、市政园林、城市水利、环境保护(环境治理)、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备案)、审核上报由企业投资的市政园林、环境保护、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根据权限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国家和省太湖治理等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六)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重点重大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省、市重点重大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省、市重点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汇总分析、协调服务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网络的建立、组织和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权限以上重大项目的向上争取工作;负责重大项目储备和培育工作,建设全市重大项目储备库;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获得市以上政府资金扶持项目的稽察工作。 (七)招投标管理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招投标相关法规,研究提出招投标综合性政策;依法指导必招建设项目的核准招标事项,按规定和权限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和代建制的有关工作。 (八)基础产业处 研究提出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牵头拟订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衔接平衡有关专项规划;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批、审核报批由政府投资的交通等基础产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核准企业投资的交通等基础产业项目;统筹协调重大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九)能源处(资源节约处) 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煤炭、石油、燃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做好全市能源供求总量平衡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天然气应急储备;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重大问题;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及政策,宏观指导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开放园区)设立的有关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报批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审核转报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无锡对外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承担委内日常外事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处 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农林、水利、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业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市级财政安排的农林、水利等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审核报批相关建设项目,并参与协调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业科技发展、农村小城镇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农产品市场发展等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参与研究制定农村扶贫、控减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现代化工作目标、政策措施;负责以工代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十二)工业处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全市工业产业发展导向意见;负责按权限审核报批使用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和由国家、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指导、推进产业集群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重点领域;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建设,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按权限组织、报批和管理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高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工程中心项目;负责审核报批由国家、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高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权限负责高技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承担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承担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及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重大问题,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按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流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 (十五)服务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综合协调集聚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权限核准、审批、审核报批全市服务业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引导资金对上争取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服务业对外招商引资计划,牵头组织全市服务业宣传、培训工作,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指导、联系各服务业协会工作。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社会事业总体布局调整、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意见;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民政、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政法以及工、青、妇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社会发展年度报告,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按权限审核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参与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协调全市有关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人口综合调控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相关重点工作目标管理。承担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经济体制改革处 组织编制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协调全市综合改革,组织推进相关专项改革和重点改革的试点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承担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社会事业改革处(行业组织发展处) 研究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拟订改革方案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社会事业领域的各项改革;参与研究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及配套措施;指导、推进全市行业组织的改革发展;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经济合作处 承担市对口支援陕西延安市、新疆霍城县、阿合奇县和重庆云阳县等工作,组织安排并检查落实援助项目资金;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做好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我市与徐州市挂钩合作工作,检查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建设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负责管理市对口支援和南北挂钩专项资金;负责地区间经济协作和省内沿海发展合作相关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南北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援建四川汉旺天池地震灾后重建有关后续工作。 (二十)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拟订政策措施,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承担市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三城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二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8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7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 9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别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规定,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环保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关于资源节约、节能、循环经济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通信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政策。 (四)关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运行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搞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与调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运输体系计划,并搞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五)政府性投资道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职责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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