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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商贸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8]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商贸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大庆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 烟花爆竹和工商贸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继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商贸领域日常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分级监管”原则,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工作,细化监管任务,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行政许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双基”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业务素质,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监管原则,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中、省直和市属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中、省直和市属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负责各类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明确日常安全监管内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五)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国家、省、市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有关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情况等。 (六)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对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对负责监管的企业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不少于1次的检查和督查,并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查和抽查的重点包括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情况等。 四、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强化现场监督检查 (八)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听取情况汇报;查阅内业资料;检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填写有关检查表;检查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签字;根据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指令书;跟踪督办隐患整改和验收等。 (九)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和职工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的检查,针对各行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检查内容。对比较复杂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监督检查需要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借助和发挥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把安全监督检查融入指导服务当中,实现行政性安全监管和技术性检查指导的有机结合,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和效果。 五、明确市、县(区)行政许可权限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级)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中、省直和市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未经政府立项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期审查工作。 (十一)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县(区)级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政府立项的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中、省直和市属企业除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需上级批准的事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帮助指导企业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监督隐患整改落实 (十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包括以下程序:对发现的隐患建立监管档案;落实隐患治理期间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制定隐患治理计划,确定隐患治理期间的监督人员,明确隐患治理的时限、责任人、资金、措施和预案,实施隐患治理计划;检查隐患治理效果,下达隐患治理结论;对隐患进行复查。 (十三)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备案制度,跟踪督办,直至彻底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销案时限。 (十四)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责任人、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 七、落实监控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 (十五)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指导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时监控,落实管理和监控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和演练。没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企业要分期分批逐步建立,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全部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八、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较大事故。 (十七)中直(包括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县、区政府合作开发的小油田)、省直、市属和高新区内企业,以及外埠驻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 (十八)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事故结案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九)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如实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包括上级部门交办、领导批办和群众举报),可以调查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的事故。 九、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二十一)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策水平、廉政意识、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效率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二十二)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支持配合同级政府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监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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