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吕梁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吕梁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了积极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我市造成的损失,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得可持续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灾情,编制本方案。
一、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分布
吕梁市地处黄土高原,全市总面积约2.1万平方公里,山多地少,其中山地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77.8%,境内沟谷发育,自然地质环境脆弱,加之遍布全市13个县市的700个矿山企业的开发以及切坡修路人为工程的活动,形成了地裂缝、塌陷、地面沉降、滑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地区:黄土集中分布的山区九县市,如黄河沿岸,从北至南的兴县、临县、柳林、石楼、离石为易发区。
地裂缝、采空塌陷易发区:霍西煤田的孝义、交口矿区、河东煤田的柳林、离石矿区以及三交矿区等地区,如果采矿不当容易发生地裂缝、采空塌陷。
交城、中阳个别地方易发生泥石流。
兴县、中阳、离石、岚县城区附近河道内废弃矿渣及生活、建筑垃圾堆积较多,汛期易引起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区及威胁对象
为了有效防御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通过对区内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规律及诱发因素的分析,现对2008年汛期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重点防范点及威胁对象进行预测。
(一)重点防范区
1、孝柳铁路石庄至中阳枝柯段,重点防护铁路两侧及隧道,防止由于雨水作用引发崩塌与滑坡灾害的发生。
2、离临柳石扶贫攻坚路一线,由于该线系黄土山区,植被稀少,筑路过程中开挖切坡落差大,坡度陡,易出现崩塌、滑坡,必须高度防范。
3、汾西矿区、柳林矿区、临县三交矿区、岚县铁矿区应重点预防采空区村庄和交通道路等地面的裂缝、采空塌陷等灾害。
4、沿沟靠山居民点要注意春季解冻和汛期山体滑坡崩塌等灾害。
5、交城西社、米家庄黄土山区与林区过渡带要注意汛期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6、交城县岭底乡马村及安则村滑坡、天宁镇郑家庄滑坡、西社镇西家岭滑坡,孝义市柱扑镇梁上庄滑坡、杜村乡沿家坡村裂缝,柳林成家庄中学、庄上镇张家湾村及庄上村滑坡,临县湍水头乡柏局上村地面裂缝,方山县北武当旅游区北武当山的南坡危岩体,岚县顺会乡北白家庄的黄土湿陷,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监测,发放明白卡,设立明显标志、埋设警戒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
7、孝义兑镇、柱朴、下堡、西泉、阳泉曲、高阳,汾阳石庄、三泉、杨家庄,交城水峪贯、西社、岭底,交口桃红坡、双池、回龙,柳林柳林镇、庄上、贾家垣、吉家塔、王家沟,临县招贤、林家坪以及岚县的袁家村铁矿区等地。要重点监控矿区采空范围的村庄和交通要道,要密切注意塌陷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预防矿区裂缝进水,同时要注意废弃矿渣堆放河道和沟谷而引发的泥石流或山洪等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威胁得对象
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主要为上述区域内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村庄、矿山、居民区、公路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等。
三、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除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外,降雨的强度和降雨量的大小与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降水主要集中在汛期,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6-9月份。往往可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提前做好防灾的准备工作。矿山开采及建设工程切坡诱发产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故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的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十分必要,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均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人员的组成,以加大地质灾害的监督防治力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水利、民政、城建、气象、交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站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日常工作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二)开展汛前、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汛前、汛期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工作,对全市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段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进行调查,编写相应的调查报告,及时分析灾情、险情和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圈出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编写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提出当年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与建议。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应及时要求有关方面编制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进行专项地质灾害勘查,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汛期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地段进行复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及时调查,并做好监测预警及预报工作。市国土、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已建成的农业防灾减灾预警系统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及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以有效防御地质灾害的发生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坚持地质灾害的巡查、速报制度
坚持地质灾害的巡查、速报制度。在重点防范期内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和督查。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划定危险区和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受威胁的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以增强他们的防灾意识和救灾能力。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应在24小时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信息灵、行动快、调查细、判断准、防治早。对重大地质灾害,应在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定专人做好灾害监测工作,并同时制定好救灾、避灾方案,以确保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四)建立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基层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的基础情况,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汛期24小时值班电话。
各有关乡镇、各驻地矿山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吕梁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0358-8239681,负责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及基层群众地质灾害重要险情报告的处理、上报和上级部门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和群测群防责任制
不断完善地质灾害信息反馈网络,建立和完善从市、县到乡(镇)、村(或采矿单位)的地质灾害情报信息网络。要实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方面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以利于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调查和分析灾情隐患或发展趋势,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
要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当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灾害隐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安排专人对地质灾害点或隐患点进行监测。要明确落实监测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以便使他们掌握地质灾害监测基本知识和应急措施,提高监测和预防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形式,通过“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等进行广泛的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社会宣传和咨询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如何鉴别和及时发现地质灾害,怎样预防、预报地质灾害以及如何避让、治理地质灾害等,以增加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有效防御地质灾害的发生,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七)根据防灾规划,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对全市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分布及发育特征、规律、稳定性,以及主要建设工程的分布情况等,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低易发区、不易发区和重点防范地段,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实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旅游区和景点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安排必要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和治理费用的要求;保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日常监测和巡查以及地质灾害应急和救援所需资金。要储备足够的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将汛期地质灾害作为防汛抗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煤炭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村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各县(市、区)必须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的县(市、区)、乡、村(矿)三级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确保监测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地质灾害群众性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实行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的原则。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害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制度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还可以强制组织避让疏散。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同时还应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点工作。
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责任人;各有关乡镇的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