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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西藏自治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10·6”地震灾后农牧民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结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8]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拉萨市人民政府、山南地区行署、日喀则地区行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民政厅、地震局: 自治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布“10·6”地震灾后农牧民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结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公布“10·6”地震灾后农牧民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结果 自治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10月31日)
按照10月11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具体要求,“10·6”当雄地震后民房安全评估工作已经完成,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受“10·6”地震影响,拉萨、山南、日喀则等三地(市)受损民房共计21921户,其中轻微破坏12777户,占受损总户数的58%;中等破坏6146户,占受损总户数的28%;严重破坏2793户,占受损总户数的13%;倒塌房屋205户,占受损总户数的1%。其中:拉萨市(除墨竹工卡县外的6县1区)受损民房合计20566户(其中:轻微受损12049户、中等破坏5636户、严重破坏2676户、倒塌205户),占受损总户数的94%;山南地区(贡嘎、浪卡子及其他受地震波及县)受损民房合计727户(其中:轻微受损304户、中等破坏324户、严重破坏99户、无倒塌房屋),占受损总户数的3%;日喀则地区(仁布、南木林及其他受地震波及县)受损民房合计628户(其中:轻微受损424户、中等破坏186户、严重破坏18户、无倒塌房屋),占受损总户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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