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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2008]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医疗机构: 现将《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疗机构是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药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根据药品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决定采取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工作,通过培训、检查、验收,使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达到规范化管理。 (一)实施步骤: 第一步:2008年底,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大型厂企医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步:2009年底,完成社区门诊、街道卫生院、大专院校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企业卫生室、民营医院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步:2010年底,完成个体诊所、个体门诊、农村卫生室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工作安排 1.每年的3至6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区局要认真贯彻宣传《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实施《规范》的自觉性。 2.每年的7至9月份为自查整改阶段。各药品使用单位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硬件建设,自查认为达标后提出申请验收。 3.每年的10至12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局根据药品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检查凡是达到标准要求的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附件六)、《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现场检查不合格项表》(附件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附件八),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 三、检查验收确认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的药品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008年市区医疗单位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版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盖有本单位印章的合法资质材料复印件; 3.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4.药事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 5.仓库或药房平面布置图; 6.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7.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单位《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由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应通知申请单位。 1.检查组一般由2-3名经过培训的或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有检查组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检查组须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有违法行为应予以取证。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4.综合评定意见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如对评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或说明。 6.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7.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2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四)审核、公示、确认 1.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市)、区局应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本程序的,在市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由市级局颁发《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并予以公告。 2.经现场检查和审核,不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本程序规定的,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现场检查确认。 (五)其他 1.已获得《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的药品使用单位变更仓库、药房地址或条件,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确认申请,经按照本程序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后,予以审核确认。 2.颁发的《符合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不实行有效期制,两年复检一次。复查时仍然达到标准,继续保留《确认书》,达不到标准,收回《确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药品使用质量规范管理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前使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库、药房全面达到《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附件1: 检查评定标准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试行)
一、为统一标准和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及《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共有检查项目61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20项,一般项目41项。 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列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四、结果评定时,对仅设置药柜(橱)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带★项目可以不作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被检查单位合理缺项可作相应剔除。 五、结果评定:

项 目

结 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15﹪

通过现场检查

0

15-25﹪

限期1个月内整改

≤2

<15﹪

≤2

≥15﹪

不通过现场检查

>2

 

0

≥25﹪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项目

条 款

检 查 内 容

0401★

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按照规定设置的药事部门应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置药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0501

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用药人(包括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应确定专人(以下称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0502

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药品质量有裁决权。

0503

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执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药品质量进行审核;负责建立本单位所使用药品的质量档案;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检查确认和处理;负责搜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药事管理工作。

0601

三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二级医院药事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一级医院和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用药人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由具有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化学、生物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担任。

0602

药事部门负责人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

0701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0702

用药人应建立完整的人员培训档案。

0801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和处方调配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完整的健康查体档案。

0802

新上岗人员应健康查体合格后方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0803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0901

购进药品时,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1001

购进药品时,应索取有关资料,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和产品档案。包括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授权书、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从生产企业进货还应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1002★

购进进口药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的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1003

不得购进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1101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逐批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

1102

验收时,应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质量状况进行逐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1103★

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标明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1201

验收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人员应签名。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但不少于3年。

1202

验收药品应做到票、帐、物相符。

*13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从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1401

验收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同时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应当拒收。

1402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等,应有登记、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1501

储存药品的药房、药库面积应与其诊疗范围和规模相适应,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药库;乡级计生服务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置药房或专用药柜(橱)。

1502★

储存药品的药房、药库应与生活区、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

1503★

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1601★

根据药品储存的质量要求,设置常温库(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柜)(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和失效。

*1602★

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温度条件及规定储存。

1701★

药房、药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一定距离的设施;

1702★

药房、药库应有避光、通风设备;

1703★

药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设备;

1704★

药房、药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1705★

药房、药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火设施。

1706

药品储存所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维修,并建立档案,。

1801★

药库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1901★

药库、药房储存药品与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间距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2001★

库存药品应按照药品属性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类存放;中药饮片分库存放;易串味药品单独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设专库存放。

2002★

药品应按批号堆放。

2101★

应做好药库温、湿度监测,每天定时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范围时,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2201

陈列药品应配备专用货架(柜)。

2202

需冷藏、避光储存的药品应在相应的条件下存放。

*2301

陈列药品应根据品种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品、拆零药品应分开摆放。

2302

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401

用药人应定期检查库存和陈列药品的质量,做好检查养护记录。对储存时间长的药品、近效期药品、易潮解霉变和避光储存药品、需冷藏药品等应重点养护和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养护一次,防止变质。陈列药品每月至少检查养护一次。对检查出的过期失效、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及时清理。

*2402

不合格药品应专库(区、柜)存放,有明显标志,帐、物相符,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记录。

250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2601

医疗机构调配使用的药品应与其许可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2701

医疗机构必须凭本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2801

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2901

调配、拆零药品,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场所或专用操作台,并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药品。

2902

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有记录。

3001

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清洁卫生,并在包装袋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医疗机构名称、调配日期等内容。

3002

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

3101

药品拆零要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3102

拆零药品原包装应保存至该被拆药品使用完毕。

3201★

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和调配,应符合《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要求,不错斗、串斗,不生虫、霉变。

3301

完成调配后的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401

用药人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药事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各主要工作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管理;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储存管理;药品养护陈列管理;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管理;药品拆零管理;药品出库和发放;票据和凭证管理;有关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不合格药品管理;人员培训和健康查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等。

*3501

用药人应定期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真实记录检查和考核情况。

*3601

用药人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购进的假劣药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好记录,封存后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3701★

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有明确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附件2: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申请书等6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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