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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南昌济顺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加工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09]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济顺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江西南昌济生制药厂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荷丹片、黄柏胶囊、野木瓜颗粒、仙灵脾颗粒、银黄颗粒的前处理和提取延期委托江西南昌济生制药厂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自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6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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