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切实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如期完成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营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费缴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一律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费用为6000元/亩。 (二)征地管理费。建设单位按所征地费用总额的2%缴交。 (三)土地登记费。按赣国土(籍)字〔1990〕9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四)防洪保安资金。按赣府发〔1995〕63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由建设单位按所征耕地面积城镇规划区内每亩500元、城镇规划区外每亩250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 (五)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按赣水水保字〔1995〕8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由建设单位按所占用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标准,统一缴交给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代收)。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标准缴交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办理或向国家林业局转报相关手续,省财政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每平方米1.8元划归省林业厅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市、县林业局审批。 (七)免交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八)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赣财综〔2006〕70号文规定住房建筑按建安工作量的0.7‰和非住房建筑按建安工作量的1‰标准缴交。 (九)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赣计收费字〔2003〕819号文规定建安工作量的0.9‰缴交。 (十)免交市政设施配套费。 (十一)白蚁防治费。根据赣财综字〔1999〕31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钢混框架结构按0.75元/㎡、砖混结构按1元/㎡和砖木结构按1.25元/㎡的标准缴交。 (十二)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1‰标准缴交。 (十三)免交招标投标交易费。 (十四)垃圾处理费。依据赣计收费字〔2002〕72号文规定,按当地现行标准减半缴交。 (十五)住房以外房屋初始登记费。收费单位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免交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单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赣计收费字〔2003〕1021号文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十六)免交噪声超标排放费。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的规定标准减半缴交。 (十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文规定中最低标准收取。 (十九)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缴交的其他税费,按规定标准执行;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现行规定收取的其他规费,一律免交;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定服务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的原则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