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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8]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延长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函》(双政函[2008]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8月17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各路段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通过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依饶公路集贤至宝清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10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依饶公路福利至宝清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01]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延长依饶公路福利屯至宝清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及明确新型三轮运输车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1号)执行。 此复。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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