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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大同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整体搬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08]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部分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搬迁和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安办字[2008]99号)文件精神,按照《专家组对大同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有关问题的论证意见》和省政府督查组两次督查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大同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实施整体搬迁。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指导该企业实施整体搬迁。通过整体搬迁,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产品档次,提高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防止“污染转移”。 二、整体搬迁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调整结构,先建后搬。 三、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搬迁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克服依赖思想,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城镇集体联社的协助下,在2008年月11月30日前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体搬迁方案。方案要包括:搬迁的组织机构、搬迁的进度安排、保证按时完成措施等。 四、确保整体搬迁在2010年12月底完成。 五、认真研究并用足用活省政府晋政办发[2006]65号文件中搬迁整治工作配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使企业通过整体搬迁,走上持续健康、稳当发展的轨道。 六、政府相关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南郊区政府、供电公司等)要发挥服务和协调职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七、在搬迁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妥善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一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好稳定。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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