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在2008年1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对107国道郴州收费站等16个普通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规定的军队(含武警部队)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即车顶装有固定警灯、车内配有专用设施、车身喷有专用标志)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和政法部门(含公、检、法、司、安全部门)的警备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假冒军(警)车辆和套牌、无证无牌车辆。 二、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以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一车一杆”制度,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三、对拒缴、逃缴、少缴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强行冲卡、殴打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损坏收费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障碍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车辆应缴而拒缴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将进行不定期督查和曝光,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