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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阜新市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阜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8]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1号)要求,同时结合我市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测算,确定阜新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各类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实际,依据我市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参照我市2008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的合理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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