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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陇南市驾驶员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陇南市物价局: 你局检查所《关于陇南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超标准收取增驾驶培训费一案的相关政策请示》(陇市价检〔2008〕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6号)是当时根据有关规定、应交通部门的要求,为规范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出台的收费政策,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此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目前,由于驾驶员培训已经市场化,甘肃省定价目录中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因此,驾驶员培训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情况自主制定。 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各培训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举报电话等;培训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培训服务。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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