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7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2006)长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6)长执字第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你单位已办理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地号为30-3-18的商服用地分割转让凭证:274384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397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10号,土地面积9平方米;274423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36号,土地面积5平方米;274474号,土地面积13平方米;274487号,土地面积8平方米;274358号,土地面积6平方米;274371号,土地面积6平方米,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至买受人“于芳”名下。现“于芳”已取得房权证,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你单位应将以上共九个分割转让凭证交回原登记机关。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以上分割转让凭证已失去法律效力,由我局办理注销该分割转让凭证。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