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有关省级协会、学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要求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针对一些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附职能部门的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为防止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结合我省目前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接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费立项和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政部门登记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会员或会员单位开展的培训、咨询等服务收取的相应费用,其收费性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对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属充分竞争的服务性收费一般按市场调节价管理,即收费标准由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具有行业垄断、专业垄断、技术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属竞争不充分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审批管理或由省物价局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 三、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未签订服务协议的,不得收取相关服务费。 四、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和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五、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情况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起执行。此前省及各市、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