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提升厅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政务公开办《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务办〔2010〕2号)通知要求和厅有关工作安排,结合厅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依申请公开管理、发布协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考核和社会评议监督保障等6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厅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8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科技厅基本情况。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重要工作情况。省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省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项目安排,科技奖励等。
(三)规范性文件。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省科技厅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
(五)省科技厅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六)省科技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用。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招标采购。省科技厅政府采购的招标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举报监督。省科技厅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省政府、省档案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审。其中拟公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政务中心窗口权限等。
2、办公室初审后报厅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厅务会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厅务会议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处室或单位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科办〔2010〕54号)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单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组织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处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5、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6、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进行申诉、咨询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定方式解决。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1、申请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向本厅提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网上申请可以通过本厅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2、申请受理。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厅办公室应查看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要件齐备的,应登记受理;要件不齐备的,应及时告知补充。登记受理应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交付申请人或直接联系申请人。厅办公室应对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负责督促答复申请人。
3、协调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厅办公室要及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协调确认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凡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由业务相关处室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申请公开可能引起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应提交厅保密委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4、申请办理。对经过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厅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处室当场答复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提供的,厅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分办意见报分管厅负责同志批转相关处室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程序予以答复提供。申请涉及厅多个处室办理的,应确定牵头责任处室,会各有关处室意见后统一答复提供。
5、信息提供。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服务。经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但要制作相关书面归档文书。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人数众多的,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或召开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公开,并给申请人提供查询指引。
第六条 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厅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厅依申请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厅《政府公开管理办法》(科办〔2008〕123号)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厅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厅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厅工作的信息报道。
第五条 厅机关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接收到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要立即按照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处室(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厅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科技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厅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先进(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厅政务公开办;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处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厅政务公开办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履行科学技术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本厅政府信息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务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厅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七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机关大厅设立监督信箱,定期由监察室派专人开启;在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0551-2678602,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八条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厅政务公开办组织实施。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