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审计局,市各上市公司、各国内银行、各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转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现结合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经营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三、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内部控制的运行。 四、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可聘用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情况检查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为依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