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厅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8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科技厅基本情况。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二)重要工作情况。省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省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项目安排,科技奖励等。 (三)规范性文件。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省科技厅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 (五)省科技厅涉及公众利益的便民服务事项。 (六)省科技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录用。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招标采购。省科技厅政府采购的招标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八)举报监督。省科技厅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省政府、省档案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 (五)新闻发布会; (六)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需要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 (一)政务公开事项的确定 1、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初审。其中拟公开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政务中心窗口权限等。 2、办公室初审后报厅领导小组审核,重大事项报厅务会审定。 3、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发布 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厅务会议审定的政务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由信息拥有处室或单位根据第五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处室或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科办〔2010〕54号)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