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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颁发部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科办[2010]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厅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处室负责办理。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的监督落实。 第三条 本厅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厅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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