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对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适用本试行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前,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二、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本人自愿办理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公安部门根据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国土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给予办理农转非。已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平月收入达不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民政部门核定,低保机构按政策规定发给低保生活费。 仍属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家庭困难,经民主评议,村级初审,民政部门审批,按分类施保的原则,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 《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文件)实施至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时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交养老保险费补建个人账户,其补交补建的年限为征地时间起至2008年12月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基本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按有关政策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就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及创业指导,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参照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实施。 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