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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8]17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园林局,林业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决定开展整顿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严格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监督长效管理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游览参观景区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其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不断规范完善,今后,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强化门票明码标价。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包括景区内交通服务)除在门票票面上标示价格外,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示牌,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优惠办法、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向游客明示,禁收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3、明确门票销售优惠规定。 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和离退休军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 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工作人员,同属该宗教的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同一宗教信教群众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 游览参观点对1.2米以下的儿童和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免收门票;学生、未成年人、六十至七十周岁老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实行50%优惠。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队购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30%。 4、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我省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及省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向社会免费开放,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全部实行免费开放。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个别景区经批准实行低票价,并拟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各市、县免费开放公益性游览参观点的方案要向社会公布。 5、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游览参观点应每年设立1-2个免费开放日,具体时间由经营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清理整顿门票价格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的通知部署,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底前,对全省范围内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 1、全面清理门票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门票价格自查自报工作,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要按规定对现行门票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向所在地价格部门报告。行业协会要督促企业认真自查,如实报告门票价格清理情况。 2、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分要对目前各类门票价格、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摸底,结合门票清理情况,对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进行重新审核,采取企业自报、行业协会会议、社会讲议、全省综合平衡的方法,分别不同情况对门票价格进行调整。 3、整顿景区内园中园收费。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严格审批,此次清理后,未经重新审批的园中园收费一律取消。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类门票价格之和。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4、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和优惠比例的行为,要予以查处纠正。 5、调控门票价格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门票价格综合评价和价格协调机制,将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纳入价格协调范围,对观赏价格和服务优劣进行比较,按照统一标准、突出特色、质价相符的原则,确立项目间的合理比价关系,防止盲目攀比提高门票价格,保持门票价格合理稳定。 6、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国土、建设、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2号),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特别对游览参观点经营者、旅行社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屡查屡犯、旅游者反映强烈的景点,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公开曝光。以示警戒。 三、建治并举,标本兼治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省门票价格管理的调查的研究,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建治并举,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 1、规范潜水等海上娱乐项目价格行为。潜水、拉曳伞、摩托艇等一批海上娱乐项目是我省最具特色的旅游特种项目,发展前景广阔。但是,由于管理不到位,普遍存在对资源的粗放利用,虚高定价一面高额回扣、偷税漏税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上娱乐项目高标价高回扣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财政部门要研究资源有偿使用的税费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监管;海洋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督促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加强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整顿,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现海上旅游特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规范区域性门票价格竞争行为。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市、县要加强对重点旅游区和同一类型景点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整顿。整合旅游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导致恶性竞争。省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和督促博鳌、兴隆等地区对游览参观点进行整合,试行联票,促进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景点逐步做到统一经营、统一售票、统一结算,通过政府指导下的企业自愿组合,做大做优特色旅游产品,避免低水平的恶性竞争,提高旅游经济效益。 3、探索建立适应多种旅游方式的门票价格新机制。随着我省旅游的发展,单一的团队游的旅游模式已难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形式多样散客旅游的兴起是我省旅游产业进入更高层次的必然趋势。价格部门要积极应对,研究建立适应多种旅游方式的门票价格机制,比如可建立适应散客岛内游的散客旅游套票机制(含:单人散客套票、家庭套票、自驾车套票)和适应休闲度假游的区域旅游项目联票制度等,通过灵活机动的价格策略,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完善企业经营管理 1、守法经营、加强自律。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以及回扣等手段招徕旅游团队,不得与导游私下购票交易,以回扣手段招徕游客。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完善门票销售监管机制。我省游览景区入口设施建设普遍简陋,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监督机制均不完善,是扰乱景区价格秩序的主要因素。为提高我省游览景区管理档次,树立国际旅游岛形象,借鉴外省景区门禁管理经验,拟在我省推行电子门禁系统管理,在我省a级以上级别浏览参观点一般应当设置电子门禁系统,价格部门在制定门票价格时将门禁系统管理成本纳入门票价格,旅游部门评定景区等级时将其作为参评条件之一。各级价格、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促进门票价格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3、规范园区内服务价格行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要从明码标价入手,对景区(点)内的照相、服装出租、娱乐活动、纪念品、香烛等旅游商品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园区服务项目坚持自愿选择,合理收费,禁止强买强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坚决杜绝利用垄断高价、虚高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认真落实整顿规范责任制 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整顿规范工作实行统一部署,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具体实施责任制。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要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 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遏制门票价格竞相攀比、过快上涨,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国土环境资源、建设、林业、旅游、宗教和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等级的认定和监管;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 宗教事务部门要规范宗教人士的资格管理; 海洋部门要加强对海上旅游项目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协调、监督作用,配合职能部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扎实工作,要通过清理整顿,在我省建立起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和规范的门票价格管理秩序。 以上各项落实情况,请各市县于2009年4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物价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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