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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二字[1987]第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病情严重、神情不清、丧失记忆力而不能承受讯问的被告人,可以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决定暂缓讯问,待被告人病情好转,能够对其讯问时,再继续讯问。但对于其他侦查工作则应抓紧进行,并应注意及时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 如果案件已侦查终结,被告人突患严重疾病、神志不清而无法表达自己意志时,亦可暂缓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待被告人病情好转时,再提起公诉或决定免予起诉。 如果被告人正在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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