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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等10个单位和李江等10名同志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绍兴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服务于绍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服务“两创”总战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的方针,积极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绍兴”、“法治绍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先进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市政府决定,授予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等10个单位和李江等10名同志荣誉称号。 一、全市公安系统枫桥式模范集体 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 绍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诸暨市公安局店口派出所 诸暨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上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上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嵊州市公安局三江派出所 新昌县公安局羽林派出所 越城公安分局塔山派出所 绍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诸暨大队 二、模范人民警察 李 江绍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徐兴祥绍兴县看守所民警 冯建飞诸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魏中尧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民警 程 凤(女)上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马国梁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 丁永春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 钱成根越城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 吴荣根越城公安分局府山派出所民警 孟秋根绍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公安民警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取更大的成绩。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坚持执法为民,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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