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2008年10月21日起,宁夏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验收工作组对各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各公司均按照宁夏车险见费出单操作标准进行了系统改造。但在支票结算保费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宁夏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宁保监发[2008]124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支票结算保费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支票结算必须以保费到账时间为保费确认时间 投保人以支票方式结算保费的,各公司必须在投保人将保费转入保险公司账户后,方可进行人工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承担保险责任。各公司经过改造的见费出单业务财务系统,必须实现支票收取时间、银行到账通知时间和保单起保时间自动校验和控制。 二、严禁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垫付保费 投保人以支票方式结算保费的,各公司及业务人员不得通过刷卡或现金为其垫付保费、出具有效保单;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务人员支付已垫付的保费。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