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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宁建[城]字[2008]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汶川地震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地震灾害中保存城建档案资料,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成为当前城建档案工作的一项新课题。请各地建设局、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室)认真反思汶川地震教训,按照建设部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重点做好城建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工作,开展电子档案异地备份,做好城建档案馆的抗震设防和应急预案等项工作。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下最大限度地保存城建档案资料,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应急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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