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武广新区和白露塘新城区)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清理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依法批准,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二、所有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整改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设使用的建筑机械、工具和材料,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暂扣。 三、对擅自以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集资建房或者其他名义变相进行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的违法建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恢复土地原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已规划报建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规划局接受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建设局接受处罚;未进行规划报建的违法建设业主到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罚。 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同时加强供水、供电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私自接水、接电行为。 六、各级国家机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申报或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广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应带头自行纠正违法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查自纠或隐瞒、纵容、帮助违法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通告颁布施行后仍进行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市民向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举报电话:市监察局:2876825,市规划局:2320399,市建设局:2161206,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2815110,市国土资源局:23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