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合理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财建[2006]318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现就2008年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指南》,2008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展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二、资金支持范围及项目申报数量 (一)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各市州限报1个) 优先支持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化工、工矿、造纸、食品制造业等行业污染治理。 (二)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各市州限报1个) 包括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有色、冶金、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以及区域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各市州限报1个) 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各市州限报1个) 经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成立,开展环境监测标准化达标建设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全省16个省直管县在以上所列项目方向中选择1个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请按照本通知及《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项目相关申报材料由市州和省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各市(州)、省直管县环保局应通知辖区内中央在甘燃煤电厂开展脱硫、脱硝项目申报工作,相关要求可参考环保部网站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财建便函〔2008〕36号),此类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环保部。 请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将纸质和电子版(光盘)申报材料各一式五份,于2008年8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两份)和省环保局(三份)。项目申报材料格式遵照《指南》要求。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李晓彤 0931-8891117 e-mail: gscz1223@126.com 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徐延文 0931-8417170 e-mail: xyanwen99@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