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提高蛋鸡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鸡蛋市场供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改造。按照要求,结合我省蛋鸡养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公开的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二)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附件1),按照先建设后奖励的原则,对自愿改造的养殖场(户)达到规范标准的场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直接受益的原则。根据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 (四)支持规模养殖的原则。对蛋鸡存栏达到一定规模范围内的场(户)给予扶持,有利于推进全省蛋鸡养殖向规模化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按照公开、自愿、直接受益的原则,2008年开工建设并于当年改造完工后,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的要求,存栏10000-50000羽的商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重点支持蛋鸡重点县。 种鸡场和存栏5万羽以上、1万羽以下商品蛋鸡养殖场(户),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二)奖励标准 根据蛋鸡养殖场(户)不同养殖规模,对标准化建设内容改造具体分为四个档次进行补贴: 饲养规模10000-1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8万元; 饲养规模20000-2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0万元; 饲养规模30000-3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2万元; 饲养规模40000-50000羽,每户平均补贴15万元。 (三)建设内容 蛋鸡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改造,不包括土地租金、饲料厂建设、生活辅助用房、道路建设、水电增容(架线)的投资。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鸡舍、鸡笼、粪污处理、通风、降温、自动饮水及自动喂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1、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扩建,建设内容为:以增加产蛋鸡舍为主,配套增加鸡笼、风机、湿帘、清粪及处理设施设备等。 2、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改建,建设内容为:以翻新屋面、增加通风、降温及清粪设施为主。 四、补贴方式 (一)申报控制数 国家下达我省的以奖代补奖励指标为67个,奖励资金共705万元。由于我省指标和资金限制,为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对各地申报数量进行一定的控制。根据2008年3月全省商品蛋鸡养殖场(户)的摸底情况,全省申报计划为83个,以设区市为单位申报计划分配如下: 南昌市16个,其中南昌和进贤每县不少于4个;赣州市9个;宜春市10个;九江市13个,其中德安县不少6个;上饶市10个;抚州市12个,其中南城县不少于4个;吉安市5个;萍乡市2个;新余市2个;景德镇市2个;鹰潭市2个。 (二)申报程序 由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的县(市、区)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工作。符合当地产业区域规划,具有一定发展潜力,自愿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并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生产蛋鸡存栏10000羽-50000羽的规模养殖场(户),在11月15日前,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以奖代补奖励项目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审核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单位条件或实施内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不纳入以奖代补项目。各县(市、区)将审核结果报设区市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将本市各县(市、区)项目审核情况汇总后,联合行文于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四)项目验收 12月30日前,养殖场(户)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设区市和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组织专家打分评审验收。 (五)资金拨付 如实施标准化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大于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省控制指标数,按照验收分数高低顺序依次奖励。同时,省农业厅将确立奖励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在我省主要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省财政将奖励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于资金到帐10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养殖场(户)。 五、项目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实施领导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措施、检查督导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农业厅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和协调项目县进行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筛选,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明确和上报,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向省财政报送以奖代补的分配建议,进行项目监督检查。 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设区市农业(畜牧)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设区市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项目评分验收。 项目县: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在补贴对象确定后,落实补贴资金到养殖场。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 财政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共同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督导和检查。发现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处理。项目区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791-6225629。 (四)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等,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养殖场名单。蛋鸡重点县(市、区)要制定奖励项目遴选办法,确保奖励项目的公正性。 附件:1、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 2、江西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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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 项目 |
验收内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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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
单个场(户)蛋鸡存栏规模要求在1万-5万只之内。 |
生产蛋鸡存栏规模不在1万-5万之内,取消以奖代补项目资格。 |
不参与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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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选址和布局 (20分) |
1、选址(5分)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地势高燥,背凤向阳,通风良好,避开养殖密集区。 |
①在养殖密集区,扣1分; ②距居民区、屠宰场、化工厂500米以内,扣2分; ③处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等禁养区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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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条件(2分) 水电供应稳定,交通便利。 |
①水、电供应不稳定,扣1分; ②交通不便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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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区布局(10分) 场区布局合理,各阶段鸡舍配套合理,符合全进全出饲养工艺。 |
①场区混乱,没分设生产区、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废污处理区等功能区,扣5分;有分区但不完善,扣2分; ②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没有处于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扣1分; ③育雏舍、育成舍和产蛋鸡舍布局不合理,扣2分; ④育雏舍、育成舍和产蛋鸡舍没有采取全进全出饲养工艺,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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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净道与污道(3分) 净道、污道严格分开,路面整洁。 |
①净道、污道没有严格分开,扣3分; ②净道、污道分开但路面没硬化,扣1分; ③净道、污道分开但路面脏乱,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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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产设施 与设备 (35) |
1、鸡舍建设(10分) 鸡舍建筑牢固,墙面平整,屋面有隔热保温层或舍内装有隔热保温吊顶,有防雨雪和防鼠防鸟设施。 |
①鸡舍建筑简陋,保温性能差,根据实地情况,扣2-4分; ②结构不牢固,防风、防雨雪等灾害能力弱,根据实地情况,扣2-5分; ③鸡舍无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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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兽医设施(5分) 场内有兽医化验室和隔离鸡舍。 |
①场内无兽医化验室,扣3分; ②场内无隔离鸡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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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饲养密度(2分) 饲养密度合理,产蛋鸡舍每平方米不超过13只。 |
①饲养密度超过13只不到16只,扣1分; ②饲养密度在16只以上,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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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毒设施(6分) 必须建有完善的消毒设施设备。 |
①场区门口无消毒池,扣2分; ②鸡舍门口无消毒盆,扣1分; ③场区内无消毒泵,扣1分; ④场区内无更衣消毒室,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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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饲养设备(12分) 鸡舍有通风设备、降温设备,有配备光照系统、自动饮水系统、自动清粪系统。 |
①鸡舍无通风设备,扣2分; ②鸡舍无水帘降温设备,扣2分; ③鸡舍无光照系统,扣2分; ④鸡舍无自动饮水系统,扣2分; ⑤鸡舍无自动清粪设备,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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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管理及防疫 (25分) |
1、制度建设(3分) 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
①无生产管理制度,扣1分; ②无防疫消毒制度,扣1分; ③无档案管理制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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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规程(5分)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 |
①无饲养管理操作技术规程,扣3分; ②无动物免疫程序,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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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管理(8分)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 |
①无品种、来源、数量、日龄等情况记录,扣2分;有记录但记录不全,扣1分; ②无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时间和用量记录,扣2分;有记录但记录不清或不全,扣1分; ③无定期免疫、监测、消毒记录,扣2分;有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扣1分; ④无发病、诊疗、死亡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扣2分;有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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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记录(2分) 建立完整的日产蛋记录、日死亡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 |
无日产蛋记录、日死亡记录、日饲料消耗记录,扣2分;有记录但记录不完整,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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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种(6分) 雏鸡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进。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保存完好。 |
①从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引种,扣4分; ②无进鸡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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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业人员健康(1分) 从业人员未患人畜共患传染病。 |
从业人员有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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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环保设施 (20分) |
1、环保设施(10分) 建有储粪场所、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
①无储粪场所,扣5分;有储粪场所但无防雨、防渗设施或措施,扣3分; ②无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扣5分;有处理设施,但设施与养殖规模不配套,或处理工艺不合理,据现场情况,扣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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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死鸡无害化处理(5分) 配有焚烧炉,病死鸡采取焚烧或深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
①无焚烧炉,扣1分; 病死鸡未采取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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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粪污处理(5分) 粪污须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后符合《畜禽养殖业污物排放标准》(gb18596) |
①场内粪污未进行集中处理,扣5分; ②粪污集中处理后未资源化利用,扣2分; ③粪污集中处理后达不到排放标准而向外排放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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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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