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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8]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作用,推动和谐长治建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2007〕13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实现市级统筹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1、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征缴失业保险费并全部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3、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劳动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办事程序。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失业保险数据库,集中管理数据,使用统一的应用系统。 三、工作职责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全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办理本意见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负责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负责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4、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县(市、区)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主要负责办理本县(市、区)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负责本县(市、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负责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申报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受理、申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转岗培训、在岗培训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负责本县(市、区)失业人员的管理;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对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要列入编制,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经办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基金管理 1、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要与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基数相统一,实行一年一定。缴费比例按《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2、按时足额上缴基金。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全部划转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专户,市经办机构负责将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上缴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按比例及时上缴省级调剂金。 3、建立健全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参保单位和个人增减信息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加强结余基金管理。对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基金,全部暂存到本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 5、合理确定征缴任务。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失业保险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县级结余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调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40%由当地财政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结余解决,仍不足部分市级统筹基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没有结余基金的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支出缺口时,县级财政和市级统筹分别按50%予以解决。 6、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犯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晋劳社失〔2003〕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条件的由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人员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3、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通知书》和相关印鉴,在每月15日前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他人不得代领。 4、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金额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当地银行发放。 六、考核奖励 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覆盖面、待遇发放、信息化建设等目标任务予以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由市财政根据晋劳社厅发〔2007〕1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超额完成征缴任务部分的2%进行奖励,用于逐步改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 七、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为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尚宪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建庭同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皎同志、市财政局局长车忠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连维国同志、市财政局纪检组长翟春刚同志、市审计局副局长江宏凌同志、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史文卿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要求。要充分发挥对基金的监督职能,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严防在推进市级统筹工作中发生隐瞒、截留、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市级统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并要注意研究市级统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认真处理好统筹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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