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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条件及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8]3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街)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服务投资中心: 为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cng汽车加气项目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253号),及《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的条件及程序作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汽车加气站设立审批部门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8〕91号),市经贸局是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审批和管理部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营运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的条件 (一)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营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协调发展、统一规划的原则。 (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 (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有稳定的天然气气源。 (四)新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向市经贸局申请,办理设立审批手续。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等登记事项,以及改建、迁建应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根据经营需要改变现有加气站相关设施,统称为改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迁建视为新建,必须重新办理设立审批手续。 三、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立及变更程序 (一)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向市经贸局申请设立,待市经贸局批准设立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等手续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竣工并完成各单项验收合格后,经市经贸局批复同意后方可正式营业,有规定需要领取有关证照的到有关部门办理。 (二)申请设立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建站请示文件;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供气协议;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资料。 (三)申请变更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名称需要提供: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说明变更原因、依据等;《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变更申请表》;由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股东发生变化,还需提供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及各股东出资证明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变更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法人代表需要提供: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变更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免文件或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 (五)申请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需提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改建申请文件;公安消防局出具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项目消防审核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改建工程竣工后,需报市经贸局备案,同时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改建项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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