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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9]2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揽子计划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对策措施引导下,我国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针对目前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及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出现盲目扩张、重复建设的倾向,国务院及时下发了《通知》,对调控和引导产业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当前我省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管理,强化监管,切实履行好职责,化挑战为机遇,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更加重视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在保增长中切实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要按照《通知》确定的主要原则和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和生物服务为重点的生物产业;积极发展以新能源、新材料、光电子、节能环保为主的技术市场引领型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以装备制造业为主的产业配套能力和水平;发展面向省内外及周边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发展优势明显的烟草、能源两个主导产业;充分发挥我省资源能源优势,依托产业基础,通过规划引导,合理布局,积极发展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使传统产业在调整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优化升级,加快形成我省具有较强竞争力、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清理排查。各州、市要对 2009年9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水泥项目,现有在建和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在建、拟建的焦炭、电石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资源不落实、区域内水泥产能过大、已明显供过于求的要严禁项目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手续的焦炭、电石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月 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 (二)加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方案。由省工业信息化委按照《通知》要求,牵头制定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等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于 2010年1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项目审批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规定,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石、焦炭、多晶硅等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上述行业中扩大产能的项目,产能过剩行业中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严格论证后,方可办理有关备案、核准手续。待国家新规定出台后严格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资金支持政策。严格防止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予上报申请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五)加强环境保护和土地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 (六)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在国家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内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认真履职,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土地关、环境保护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对违反国家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08]16号)有关要求进行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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