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临床使用管理,制订完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临床使用管理规范,确保该“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医务人员教育,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规范医疗行为,避免采血过程中的医源感染,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患者安全。 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将有关执行情况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省卫生厅医政处 刘 丽 联系电话:0311-85989821(传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