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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所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阳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等七家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杨玉文、周天雷、陈浩、刘章雨,负责人杨玉文。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二、同意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苗德群、黄秀亭、孙章玺,负责人苗德群。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三、同意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马继伟、方波、李政、刘孟秋、李天霞,负责人马继伟。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四、同意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宋中光、王尊义、孙国祥、闫宏音、马书华、王万爽,负责人宋中光。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五、同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柴玉东、刘吉中、魏铁华,负责人柴玉东。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六、同意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张元亭、吴方芳、杨清雷,负责人为张元亭。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七、同意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丁岩。该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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