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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赣农字[2008]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局: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贯彻,准确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篇幅不长,但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是一部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条例》确定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范围,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又明确了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就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村义务教育、农业共同性生产、农民建房等收费作出了规定。《条例》赋予了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提出处理建议等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在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培养一批熟悉《条例》的业务骨干。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法规的基本精神,牢记工作职责,准确掌握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协调,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宣传单、横幅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把《条例》的条文和有关精神宣传到县、到乡、到村,尤其要宣传到农户家里,让广大农民掌握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 农民负担问题涉及到深层次的原因,并没有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而得到根治。因此,《条例》的实施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走村入户,倾听农民的心声,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跟踪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妥善处理,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发现的问题,抓紧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并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三、切实履行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履行好职责。 要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部门承担的一系列职责,有些是以往没有明确的工作,有些是以前已经开展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注重制度建设,认真做好文件审核、负担监测、农民负担监督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备案、举报投诉受理等工作。 要大力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除及时提请政府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外,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尽早发现问题,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高压态势;通过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并提出对策。 要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拖延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问题,要进行重点调查、重点督办、重点处理。对查实的案(事)件,要“一停、二退、三究”,即对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要责令停止,对违法违规收取的钱物要责令其及时足额退还,对责任人要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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