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及时缴入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的救灾捐赠账户,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向社会公布的接收捐赠资金账户。其他社会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所募集的捐赠资金及利息,要及时移交本级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按照“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的原则,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及时缴入经市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的市一级救灾捐赠账户,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为整合资源,发挥各个渠道接收救灾款物的整体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系统募集的所有支援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根据灾区需求和上级下达我市的援助项目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拨付捐赠款物。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四、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含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用,相关的工作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也不得将捐赠资金(含利息)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救灾款物过程中,要建立报表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