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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甘价商[2008]2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甘价电[2008]6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实施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现行液化石油气批零环节差率中价格均为含税价,如果零售环节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规定差率计算价格扣除各项税金和成本支出后,企业经营困难。为此,在各地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液化石油气零售环节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作价公式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其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进货价)×(1+4%)+实际运费; 零售价=批发价×(1+6%)+增值税税额+实际运费。 二、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其作价公式为: 第一道环节批发价=出厂价×(1+4%); 第二道环节批发价=第一道环节批发价×(1+4%)+实际运费; 零售价=第二道环节批发价×(1+6%)+增值税税额+实际运费。 三、本补充通知之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甘价电[2008]6号)规定继续执行。各地现行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规定中与本补充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四、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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