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武装部,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13号)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州、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分别报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退役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47号文件规定执行。部分中央在州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州和省属单位,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04〕10号和湘政办明电〔2005〕107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县市要依托本县市的技工院校等优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认真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对到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岗位工作的,培训后还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培训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于纳入政府安置计划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务必于2008年10月底前开出安置通知,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应缴费参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但待分配时间不超过一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部分行业确因工作需要而跨地区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湘民安发〔1993〕1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和单位,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对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