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汕尾市防洪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汛抗洪程序,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科学、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以及由洪水、热带气旋、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极可能导致出现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的现代化水平,千方百计确保全市防洪安全,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 现状
汕尾地处我省东南部,濒临南海。境内河流众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干支流河道有15条,主要江河有螺河、黄江河、乌坎河、赤石河四大水系,流域面积达3613.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69.2%,且具有流量大、汛期长的特点。汕尾境内的莲花山脉又是广东省三大暴雨中心区之一,多年平均降雨量在2200--2380毫米之间,但时空分布不均,87%降雨集中在汛期。暴雨洪水、台风暴潮灾害严重。
至2006年止,全市共建成水库354座,总库容11.85亿立方米,其中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18座,小型水库334座;建成水闸332座,其中大型水闸5座,中型水闸18座;大中小江海堤围102条,总长度455公里,其中万亩以上江海堤围25条,堤长404.41公里,初步形成了防洪减灾体系。
但目前我市整体防洪能力仍未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螺河、黄江河、乌坎河、赤石河、鳌江河等中下游的防洪工程标准低、防洪体系尚不完善;堤围、水库、涵闸多数建于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已运行三、四十多年,且建设时标准底、质量差,现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防洪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按分工挂钩各县(市、区),负责协调、指导该县(市、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1 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对全市抗洪抢险救灾进行统一指挥。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任总指挥,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任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其办事机构市防汛防旱防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在市水利局。
2.1.1 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三防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府办、军分区、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汕尾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汕尾日报社、市海事局、市粮食局、市电信局、汕尾供电局、中央粮库、国家海洋局汕尾中心站、市商业集团公司、市物资总公司、市供销社、财产保险汕尾分公司、人寿保险汕尾分公司、汕尾石油公司、蕉坑水文站等单位负责人为市三防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各级政府对防洪抢险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2.1.2 市三防指挥部的防汛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防洪政策和相关制度;制定江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市有防汛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和组织实施洪涝灾害的防御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3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市府办: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新闻发布及综合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市防汛工程。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审定和制订防洪抢险方案,为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防洪工程的安全调度,对全市水利、水电、水库等设施,实行科学调控。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汕尾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组织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请求,向省军区请示派部队增援受灾地区。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汕尾日报社、汕尾广播电视台做好防洪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上报和建设的协调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协调全市各三防部门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信息网络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三防及电信等有关部门保障信息畅通安全。负责协调电信、电力、商业、物资、供销、石油等部门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防汛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农业灾情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防洪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防汛救灾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市交通局: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协调组织地方交通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和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组织抢修水毁道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公路受损灾情信息。
市建设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洪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助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地区。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排除险情。协助抢险救灾以及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与安置。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药品供应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抗洪一线,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通报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对灾害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国家海洋局汕尾中心站:负责海洋潮汐监测和预报、警报工作。为防止内涝,对海洋潮汐形势及时作出滚动预报。
汕尾电信局:负责保障防洪抢险救灾期间信息传递及时、通讯畅通无阻。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毁坏通讯设备、线路和采取临时应急通讯措施,确保防洪抢险救灾期间信息传递畅通无阻。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因灾通讯设备受损信息。
汕尾供电局:负责保障防洪抢险及防洪排涝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灾区电力调度和供电设备抢修工作。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因灾供电设备受损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和洪水区域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等级信息,作出停课停学通知。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因灾受影响信息。
财产保险汕尾分公司、人寿保险汕尾分公司:广泛发动各行各业、社会团体和各阶层群众参加防灾减灾保险,负责保障受灾救灾期间及时做好灾区、灾民的理赔工作,迅速帮助灾区群众消灭灾痕,恢复生产自救。
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及时收集和反映农业受灾情况,与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的调配,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日用品的供应工作。
蕉坑水文站:负责全市境内江河流域水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情,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各县(区)三防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2.1.4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职责
承办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的防汛工作。
2.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市气象局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和报告。
a、市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三防指挥部。
b、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的降雨预报;当过去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预测预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
c、按《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蕉坑水文站负责螺河、黄江河、乌坎河、赤石河等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a、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三防部门。
b、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螺河干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8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螺河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和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信息
a、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捍卫面积3000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县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在每天9时前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省防总。
b、3000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同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b、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险情情况。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公路、电力、邮电通信、水利设施、工矿企业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级三防指挥机构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省三防制发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组织指挥机构,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建立受影响群众台帐,一户一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县(市、区)包镇、镇包村、村包户的责任制,级级组建应急分队,加强抢险队伍培训工作。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级三防、水利、工程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订工程应急抢险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应落实完善地质灾害预案、低洼地区安全转移预案、危房群众转移预案及卫生、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和设备,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建立和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需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三防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当地三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建立受影响群众台帐,一户一卡,实行县(市、区)包镇、镇包村、村包户的责任制,建立档案,制订安全转移方案。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有审批权的三防指挥部门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报警
市气象局及其属下的县气象局和气象观测台站、国家海洋局汕尾中心站及其属下潮汐观测台站、蕉坑水文站及其观测点、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我市洪水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我市突发防汛信息或洪水灾害信息的监测、报警和预测。
3.2.7 接警
市、县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报警的接警。
3.2.8 处警
市、县级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灾害预警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三防指挥部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本级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风险图。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市防御洪水方案。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应组织编制和修订各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相关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县(市、区)应坚决贯彻执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3 汕尾市三防指挥系统
市三防指挥系统是我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的主要支持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保障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的高效、快捷(汕尾市三防指挥系统正在筹建中)。
3.3.4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短消息服务等,是我市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实现全市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确定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情况、影响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ⅲ级(较重)、iv级(一般)。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预警级别。
(1)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大、中型水库及县城上游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c、螺河、黄江河等万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2)ii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县城以上城市主要江河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c、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3)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1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保护中心城镇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c、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4)iv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预警:
a、螺河、黄江河等主干流发生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b、局部大暴雨造成山塘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或已垮坝;
c、500亩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或已决堤。
3.4.2 洪水预警级别发布
洪水预警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确定级别、经市三防指挥部指挥或其授权人签发后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出现洪水灾害或险情时,事发地的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三防指挥机构。
4.1 不同灾害的基本应急响应措施
4.1.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运用防洪工程进行洪水调节,如调节水库拦洪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各级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明确蓄滞洪区域,并加强蓄滞洪区的管理。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防指挥机构宣布进人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1.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布设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和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1.3 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民政、建设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级别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局及时发出警报,划出警戒线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当地政府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资源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地质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三防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1.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二)型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三防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同时上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请求专家赴现场指导。
4.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对应于预警级别分为:i、ⅱ、ⅲ、ⅳ四级,由汕尾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视情况启动。
4.2.1 i、ⅱ、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i级预警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提请,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防洪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当出现ⅱ、ⅲ级预警时,由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ⅱ、ⅲ级应急响应。
i、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设立如下小组:
抢险救灾组:汕尾军分区(组长)、市水利局
综合协调组:市府办公室(组长)、市三防办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组长)、汕尾日报社、汕尾广播电视台
气象水文组:市气象局(组长)、国家海洋局汕尾中心站、蕉坑水文站
技术指导组:市水利局
防洪调度组:市水利局总工(组长)、市三防办
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组长)、市三防办
物资保障组:市经贸局(组长)、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市商业集团、市粮食局、中央粮库
交通保障组:市交通局(组长)、市公路局
通信保障组:市经贸局(组长)、市电信局
供电保障组:市经贸局(组长)、市供电局
灾情统计组:市三防办(组长)、农业局、市民政局
资料综合组:市水利局
灾民安置救济组:市民政局(组长)
卫生防疫组:市卫生局(组长)
治安保障组:市公安局(组长)
后勤保障组:市水利局
防汛值勤组:市水利局(组长)、市三防办
各小组在市三防指挥部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1、市三防办:
1)收集整理水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负责指挥部领导与各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协调。
3)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2、市水利局
1)协助市三防指挥部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2)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3)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
4)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3、市委办、市府办
负责全市防汛抗洪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和综合情况上报。
4、汕尾军分区
1)军分区领导在市三防指挥部就位指挥。
2)应市三防指挥部和各县(区)政府的请示,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3)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赶赴指定地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4)每日20时向市三防指挥部通报各部队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5、武警汕尾支队
1)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
3)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4)每日20时向市三防指挥部通报投人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6、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全市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负责协调管理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7、蕉坑水文站
1)滚动预报发生洪水流域主要江河水位流量过程,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2)每2小时报告一次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必要时对特定时间实行加报。
3)每4小时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4)参与三防部门对江河水情的研究会商工作。
8、市气象局
每3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每6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
9、国家海洋局汕尾中心站
1)滚动预报发生洪水流域主要海区域潮汐水位上涨情况,并向各级防汛部门报送预报结果。
2)每2小时报告一次站点实时潮汐水位上涨情况,必要时对特定时间实行加报。
3)每4小时对最新的潮汐上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4)参与三防部门对潮汐上涨情况的研究会商工作。
10、市交通局
1)保障交通部门设施的防洪安全。
2)根据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3)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11、市公安局
1)维持社会治安秩序。
2)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3)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2、市财政局
1)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级、市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及时到位和使用。
2)会同有关部门向财政厅等省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支持。
13、市民政局
1)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2)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14、市卫生局
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5、汕尾供电局
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16、市经贸局
1)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洪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2)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和受洪水淹浸区内的工矿企业人员转移。
17、市电信局
组织防汛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赶赴抗洪抢险现场,保障省、市、县(市、区)防汛等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18、国土资源局
1)负责山洪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和预警。
2)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3)协助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转移安置。
19、市建设局
负责危房、建筑工地安全排查和人员的撤离。
20、市城市规划局
负责市规划区内不同水位线转移区域的规划及人员转移。
21、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的安全转移。
22、市级新闻单位
1)电视中心、广播中心收到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应急灾情通告后30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2)及时播发有关暴雨洪水警报及气象台发布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播发市三防指挥部的汛情通报和有关防洪部署。
4)宣传报道防汛抢险救灾的先进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抗洪动态。
23、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洪区及危险地区旅游景区(点)的人员安全转移。
当发生罕见超历史纪录特大洪水灾害时,市委、市政府视情提请省委、省政府支援。
4.2.2 iv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ⅳ级预警时,由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三防办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
4.3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2)防汛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市三防办将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省防总、市委、市政府。
4)防汛、灾情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防汛、灾情信息由当地三防部门审核和发布。
4.4 应急结束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
5.1 通信与联络保障
5.1.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应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保证防洪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2 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的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三防指挥部抗洪抢险单位、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应制定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县(市、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设备。
3)三防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各种类防汛物料堆放布置合理;飞机、冲锋舟等搜救设备由部队、民航及相关部门提供。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应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伍建设,拟组建抢险应急分队,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防洪抢险需要;各级重点防洪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武警、公安、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洪抢险。
2)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一是市、县(市、区)应急队伍抗洪抢险时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指挥部批准。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基本程序:抢险救灾需要驻军部队参加时,由县(市、区)以上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向汕尾军分区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或派出兵力。紧急情况下,部队应边行动边报告。
5.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各级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按照防洪预案要求,确保交通道路畅通。交通部门对救灾运输车辆应及时调配,公安交警部门对运输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的车辆应给予优先通行,当地交通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渡口的安全。航道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局负责水上救助协调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动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部队开进途中的交通保障。
5.2.4 医疗防疫保障
由各级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抗洪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防洪患区、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5.2.6 物资保障
1)由各级经贸局负责属地防汛物资调配。
2)各级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建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仓库,并按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3)各工程管理单位按省定标准储备防汛物资。
4)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县(市、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5)粮食部门负责救灾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和调配。
5.2.7 供电保障
各级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额度的防汛抢险应急资金。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灾害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灾。
3)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三防指挥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制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民。
5.3 技术保障
建设市三防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市与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覆盖全市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
3)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汕尾境内江河流域防洪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
5)建立市与县(市、区)三防指挥部门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市与县(市、区)三防部门、工程单位防汛通讯预警系统。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由本地区的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3)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各级教育部门将防洪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
5.4.2 培训
1、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分别组织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2、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要加强抗洪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5.4.3 演习
1、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洪水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
第六章 善后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当地抗洪救灾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政府成立救灾复产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人员参加救灾复产领导小组工作。
2)灾后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市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
召开成员紧急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救灾紧急会议:必要时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省防总和省有关部门报告汛情与灾情;继续严密监视洪水动向,直至江河洪水位退到警戒水位以下;收集灾情,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会商,核实、汇总灾情;研究并采取措施对出现险情的工程进行加固,消除隐患。
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临时生活;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安置灾民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4)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省、市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政府支持。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级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各地防御地质灾害和灾后农田复垦工作,继续监控地质灾害易发区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0)市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供电局、电信局、供水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
11)市级新闻单位负责组织灾后救灾复产工作的报道。
6.2 善后处置
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严重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防洪抢险期间,如征用了当地个人和集体的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部门核定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地政府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金。如动用部队、市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市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
4)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于事后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6.4 保险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6.5 调查和总结
1)每年各级三防部门应对防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2)市三防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点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派出专业人员调查分析水利工程出险原因以及抢险措施是否得当。
3)对在防洪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1.2市、县(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防汛抗洪预案。
7.1.3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洪预案。
7.1.4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5本预案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7.1.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