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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闽财外[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旅游局,各旅行社: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拓展旅游市场,繁荣旅游经济,遵照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制定了《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办法。 附: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福建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福建旅游业的发展,拓展旅游市场,繁荣旅游经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外旅行社 (须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下同),均可申请奖励。 厦门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奖励政策,设在厦门市的旅行社如组团前往省内其它设区市旅游并住宿一晚以上,亦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分为四项:入境旅游奖;入闽旅游奖;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 第五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旅游局为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入闽旅游和对台旅游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 第七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发挥旅行社辐射带动作用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入境旅游奖。组织境外旅游者,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1000人次(含1000人次)的旅行社,可申请享受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第九条 入闽旅游奖。组织省外旅游者,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当年总量超过20000人次(含20000人次)的旅行社,可申请享受最高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第十条 闽台双向旅游促进奖。为促进闽台旅游双向交流作出贡献的旅行社,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或抵台湾旅游的港澳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享受1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二)组织台胞旅游包机入闽旅游,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款奖励。 (三)组织省外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或经“金马澎”赴台湾本岛旅游,享受最高10元/人次的促销补贴;如符合第九条情况,可同时享受第九条规定的促销补贴。 组织省内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或经“金马澎”赴台湾本岛旅游,享受最高5元/人次的促销补贴。 第十一条 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组织入闽旅游包机、旅游列车,且组织的入闽游客在福建省内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的旅行社,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旅游包机奖。组织省外游客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5000元;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l万元。 (二)旅游专列奖。组织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每趟次奖励6000元。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条款不重复奖励。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利润等作为辅助考核指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奖励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审核。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确认。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海峡旅游网站进行公示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取消三年的申报奖励资格,并在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上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违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三年的申报奖励资格,在旅行社诚信经营公示榜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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